游街示众:法治威严的彰显还是法治精神的背离?
近日,某地警方将犯罪嫌疑人游街示众的做法引发热议。支持者认为此举彰显法治威严,震慑犯罪;反对者则指其侵犯人权,有违现代法治精神。游街示众这一古老惩戒方式,在当代社会究竟该如何定位?
从历史维度看,游街示众确实曾是人类社会维护秩序的重要手段。中国古代的"枷号示众",欧洲中世纪的"耻辱柱",无不通过公开羞辱达到惩戒目的。这种惩戒方式根植于传统社会的集体主义文化,通过将违规者置于公众视线之下,强化社会规范。法国思想家福柯在《规训与惩罚》中详细剖析了公开处刑如何成为权力展示的剧场。
然而,现代法治的核心价值已从单纯的威慑转向更为复杂的权利保障。法治威严不仅体现在对犯罪的打击力度,更体现在程序正义和人权尊重上。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早在18世纪就指出:"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,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。"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严不应因其涉嫌犯罪而被剥夺,这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底线。
进一步思考,游街示众可能产生反效果。心理学研究表明,过度羞辱可能强化犯罪者的反社会人格,而非促其悔改。同时,这种示众式执法容易滑向"舆论审判",干扰司法独立。更值得警惕的是,它可能助长社会的暴力倾向和猎奇心理,正如德国哲学家雅斯贝尔斯所言:"当残忍成为娱乐时,人性就开始堕落了。"
在建设法治社会的今天,我们需要超越简单的"以暴制暴"思维。执法的威慑力应当来自程序的严谨、处罚的公正和执行的坚决,而非对人格尊严的践踏。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强调法治优于人治,正是因为法治能够避免激情代替理性。只有当每一个执法行为都经得起法治原则和人权标准的检验,社会的法治信仰才能真正树立。
游街示众与其说是彰显法治威严,不如说是法治不自信的表现。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,完全可以通过完善司法程序、提高破案率、确保刑罚必定性等方式来维护权威,而不必诉诸于这种有损人格尊严的原始手段。在惩罚与教化、威慑与尊重之间,现代法治应当找到更平衡、更文明的表达方式。